宿遷市鼓勵投資優惠政策實施細則
時間:2011-12-06????來源:
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宿發[2008]6號文件精神 ,明確具體的稅收獎勵標準、申報辦法和時間界限,及時足額兌現 稅收獎勵,打造誠信宿遷形象,特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申報時間:除了企業所得稅外,各稅種獎勵按季 兌現,申報期為每季次月1—10日;企業所得稅每年匯算清繳后于次月 10 日前申報。
第三條 土地稅費指耕地開墾費、農業重點開發資金、土 地使用變更費、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、征地管理費、勘測定界費、征地包干服務費、耕地占用稅和契稅。
第四條 各項規費指建設過程中辦理規劃許可證、建設許可證等所繳納費用。
第五條 增值稅優惠期的第一年,每畝納稅(含出口退稅)低于5000元(標準廠房內企業每千平米低于3萬元),或交納增 值稅總額低于50萬元的不享受所有稅收獎勵,并相應減少優惠期。
第六條 大項目和外資項目特殊優惠中,“外資企業稅費政策比照內資企業順延一年”為順延優惠期的最后一年。
第七條 高新技術項目優惠:“如企業產品出口產值達到其當年產值的 70% 以上,給予企業開發區財政實際所得的全額資金扶持”,執行時間從投產年度起的第9年至第10年。
第八條 物流企業營業稅先按80%每2個月獎勵一次,如果全年入庫額超過500萬元,年終兌現剩余的20%。且物流企業返還稅款的45%返還車船主,剩余部分必須全部用于基礎設施建設。
第九條 凡是中央、省有關部門給予投資企業的各類優惠 政策,企業繼續享受,但同一優惠政策中只能選擇最優惠的政策 執行,每個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優惠。
第十條 企業稅收優惠期,從各進區企業與管委會簽訂合 同承諾的投產期計算。對已簽訂進區合同的工業企業,長期不投產運營的,已繳納房產稅、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不作獎勵,待有流轉稅入庫時再按上述規定獎勵。土地、房產閑置時間抵沖優惠期。
第十一條 投資三產項目的稅收優惠。“新建、改造擴建的大型商業和專業市場”指一次性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。
第十二條 市區高層建筑已通過方案審查的,項目按原政 策執行;2008年3月7日之前,規劃設計要點中提出鼓勵建設高層建筑,并在有效期內報送方案的項目,按原政策執行。
第十三條 涉及“規費減免”改“先征后獎”執行標準的, 已完成報批手續的 , 按原協議執行 ; 未辦理報批手續的 , 按現行政策執行。
抄告單位:各縣、區人民政府,宿遷經濟開發區、市湖濱新城開發區、蘇州宿遷工業園區,市各委、辦、局,市各直屬單位。

